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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坤诉王海波、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54号原告张坤,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吉祥街2号6号楼2单元309号。身份证号:41230119770125105X。被告王海波,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梁园区白银北路20号。身份证号:41230119610921401X。被告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吴超职务经理机构代码:61517304-7住商丘市梁园区凯四街南侧饲料公司4号楼第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诉王海波、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卢新言人民陪审员  孙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