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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罗生新与吴庆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生新,吴庆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罗生新,身份证号:6301221947********,男,汉族,1947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扎麻隆村***号。被告:吴庆麒,身份证号:6321241952********,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张家庄村***号。原告罗生新诉被告吴庆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生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生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罗生新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