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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98390-0。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27082-7。法定代表人:刘宗元,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5444-4。法定代表人:苑占永,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00元,减半收取4750.0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