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艳华、郭志孝与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郭志孝,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艳华,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郭志孝,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芬,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芹,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霞,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宁(王志刚之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华、郭志孝诉被告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华、郭志孝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华、郭志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艳华、郭志孝承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