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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艳华、郭志孝与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郭志孝,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王艳华,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郭志孝,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芬,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芹,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霞,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艳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宁(王志刚之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华、郭志孝诉被告王艳芬、王艳芹、王艳霞、王艳杰、王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华、郭志孝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华、郭志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艳华、郭志孝承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