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335号反诉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反诉被告吴某某,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连源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王某某诉反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反诉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追加实际借款人欧贤焱为共同诉讼人,而反诉不能请求追加反诉被告为由申请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卢胜富审 判 员 胡建国人民陪审员 唐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