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邢文心与韩德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邢文心,男,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韩德臣,男,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邢文心与被执行人韩德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文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大海执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终结本院(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邢文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德臣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文心4000元。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大海东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