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玉龙申请执行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仁和新街口。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云,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晴洲,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玉龙申请执行四川省新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枝花友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玉龙支付人民币553337.51元,本案执行款就履行完毕,申请人张玉龙自愿主动放弃本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