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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宝勤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曹宝勤,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龙兴元,该公司董事长。曹宝勤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7092.11元及失业保险待遇787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96.85元,案件诉讼费10元,执行费受理费29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