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立峰与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峰,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立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王爱玲,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峰诉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