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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立峰与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峰,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立峰,男,1978年7月2日出生。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王爱玲,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峰诉被告洛阳市三山振玲金属有限公司、王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