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子山与被执行人严运华,韩观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子山,严运华,韩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陶子山,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严运华,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被执行人韩观妹,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子山与被执行人严运华,韩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平民初字第1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严运华、韩观妹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日止);承担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2936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观妹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平潭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韩观妹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的存款205356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