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蓬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隋夕功、栾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763.8元,案件受理费2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马婷婷,并依法进行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2014年7月21日马婷婷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予以准许,该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隋夕功、栾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