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隋夕功、栾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763.8元,案件受理费22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马婷婷,并依法进行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2014年7月21日马婷婷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予以准许,该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国、隋夕功、栾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