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诉李霞、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李霞,李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540号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负责人:任绪峰,系太阳升信用社主任。被告李霞,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李颖,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盖州市人,农民。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诉被告李霞、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诉称,2012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李霞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为信用贷款,被告李颖在被告李霞的贷款中为其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霞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李颖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霞、李颖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与被告李霞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李霞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期限从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月利息为9厘6,被告李颖在被告李霞的借款中为担保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担保合同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逾期后,被告应立即付清借款本息,长期拖欠不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中被告李颖为担保人,故李颖应对此次借款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付清原告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阳升信用社借款150,000.00元,并从2012年5月25日起负担借款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月利息按9厘6计算。二、被告李颖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芷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