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红英与赖武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陈红英,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武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英与被告赖武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宝人民陪审员 陈豫凤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楷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