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翁某。被告孙某。原告翁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翁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启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宓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