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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赵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