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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德财与董艳芹等冯立萍与刘杰申请保全案件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财,董艳芹,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徐德财,男,汉族,住柳河县。被申请人:董艳芹,女,汉族,住柳河县。被申请人:高强,男,汉族,住柳河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车辆(五菱荣光牌面包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庄国峰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