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杏枝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杏枝,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朱杏枝。被执行人:冯建华,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杏枝申请执行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朱杏枝已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鄂武穴市诉执初字第00678号案立案执行,(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0号案件执行依据同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且申请执行标的一样,故属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