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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袁海涛与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海涛,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镇工业聚集区汉榆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董明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朝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袁海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海涛,被上诉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宁、孙朝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袁海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