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5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业民镇腰寨子村。被告:杨某某,男,54岁,住开原市业民镇富强村。被告:刘某某,男,清河区防空办工作人员,住铁岭市清河区。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的工资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的工资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