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681号上诉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卫。上诉人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孙立民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1、虽然上诉人与鄯善力诺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鄯善力诺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力诺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2、上诉人与鄯善力诺公司、山东力诺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该协议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特别约定,并未约定“未尽事宜,按买卖合同约定执行”,不能由此推出山东力诺公司也受买卖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结论。3、上诉人与山东力诺公司并未达成仲裁协议,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4、山东力诺公司的住所地隶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提交证据显示:2013年10月12日,其与鄯善力诺公司签订《鄯善光伏20MW电站项目35KV箱变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第10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10月28日,鄯善力诺公司(甲方)、上诉人(乙方)、山东力诺公司(丙方)达成《三方协议》,就以上合同约定条款,达成具体的付款方式,该协议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2014年10月31日,鄯善力诺公司(甲方)、上诉人(乙方)、山东力诺公司(丙方)又达成《35KV箱变设备买卖合同付款计划》,约定:甲方尽快督促并网验收,丙方计划于1、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应付货款100万元;2、2015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应付货款80万元;上诉人认为鄯善力诺公司与山东力诺公司违反还款承诺,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山东力诺公司支付货款,鄯善力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与鄯善力诺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但山东力诺公司并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能约束山东力诺公司。上诉人现起诉的依据为上诉人与鄯善力诺公司、山东力诺公司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该付款计划明确载明山东力诺公司为支付货物欠款的主要债务人,且该付款计划并未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山东力诺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孙立民字第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