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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秋忠、陈悦娇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执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秋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悦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秋忠、陈悦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121(灌口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陈秋忠、陈悦娇缴纳社会抚养费105833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查明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121(灌口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陈秋忠、陈悦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121(灌口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121(灌口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