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5081号申请人王x,女,1928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吴x1,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申请人吴x2,女,1959年2月1日出生。申请人吴x3,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吴x4,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申请人吴x5,男,1970年9月3日出生。2015年9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涛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县x镇x号楼x单元x层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x号】楼房一套过户到王x名下,归王x所有。2、吴x1、吴x2、吴x3、吴x4、吴x5放弃继承权。2015年9月11日,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吴x1、吴x2、吴x3、吴x4和吴x5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