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田德营与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田德营,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太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英,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德营与被执行人杜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