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海波与马燕妮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867-1号申请执行人任海波,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桃园新村巷。被执行人马燕妮,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燕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燕妮已将自己名下拥有的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399号欣苑小区D号楼105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为阜字第20111350**),于2014年4月9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任海波,并于同日办理了房地产他权证(证号为20140147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燕妮所有的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三路399号欣苑小区D号楼105室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为阜字第20111350**),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