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小天与骆红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小天,骆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天。被执行人骆红波。申请执行人吴小天与被执行人骆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