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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小天与骆红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小天,骆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天。被执行人骆红波。申请执行人吴小天与被执行人骆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