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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监字第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19501号原告李×1,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被告李×2,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李×3,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李×2、李×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广强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