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新与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潘建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叶新。被告:潘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为与被告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叶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