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新与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潘建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叶新。被告:潘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为与被告潘建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叶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