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邓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重庆耀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号(宏声大厦1楼)。负责人:汪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邓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德龙花园。法定代表人:文成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林。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邓波、陈东林、重庆耀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傅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