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先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赖陆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艺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