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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第301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谢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3月8日生下女儿黄某乙,2013年11月28日生下儿子黄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婚后才知道被告有吸食K粉等不良行为及不务正业。原告多次劝被告戒掉,被告从不听劝,而且婚后多次出轨,对家庭不负责,对儿女不承担抚养义务。原告一直以来都是独自承担家庭开支,还要供楼,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学费各承担一半;3、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原告自愿放弃一半的房产拥有权,剩下的房产供款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黄某甲邮寄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在自行相识,并于2010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2年3月8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2013年11月28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因原告怀疑被告婚后多次出轨,双方经常吵架,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以及原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但对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被告婚后出轨的证据,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间只要注意增加夫妻间的感情沟通,互让互谅,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多为孩子健康成长着想,为家庭共同奋斗,相信是可以和好的。对于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多次出轨并有吸食K粉的不良行为,举证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