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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新安与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安,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恒,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新安与户县秦渡镇谷子卫西东村村民委员会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一案中,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1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落户费63000元及2012年1月1日起的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8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大臣们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0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