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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559号原告:魏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继红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现东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