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阳杰与戴大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杰,戴大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7号申请执行人阳杰。被执行人戴大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杰与被执行人戴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5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