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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方某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方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被执行人姚某某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未能全面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执行人方某某、孔某某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某某为横山县河务水库管理站职工,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孔某某为横山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孔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