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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立商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营洲与侯树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营洲,侯树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立商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营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树建。上诉人张营洲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商初字第167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无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饶河镇,其提出的经常居住地在建三江胜利农场的理由不充分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该案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营洲与被上诉人侯树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侯树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胜利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候树建的经常居住地为建三江胜利农场翠屏小区A区一号楼六单元501室,案涉黑龙江农垦东北黑峰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饶河县建三江胜利农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