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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陆晓红与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255号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78号1门。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永辰,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二巷11-3号4-2-1。身份证号:210105198807164616被告:陆晓红,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23-1号(A7#)46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永盛水调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