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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郑周与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郑周,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54号原告:杨郑周。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方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郑周与被告浙江协立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郑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郑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杨郑周负担。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