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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邵海荣与孙美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美亭,邵海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美亭,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海荣。上诉人孙美亭与被上诉人邵海荣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民初字第1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美亭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美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美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美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