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厦门鑫兴鞋业有限公司与杨光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鑫兴鞋业有限公司,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鑫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光路22号。法定代表人:许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瑜,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玲,福建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光明,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再审申请人厦门鑫兴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平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