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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与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周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负责人:朱声望。委托代理人:闻华。被告:周晓。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锐拓富阳分公司)诉被告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7月14日为8750元,支付违约金70000元;2、被告周晓向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0元。3、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周晓抵押的奔驰牌轿车(车牌号浙A×××××,车辆识别代号WDDNG5HBOBA392033优先受偿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周晓与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签订《汽车质(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晓向原告锐拓公司借款400000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将被告周晓所有,车牌号为浙A×××××号奔驰牌汽车一辆作为抵押,如果合同期满,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承担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原告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拍卖、转押或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用以偿还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原、被告于2014年8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2014年8月13日,被告周晓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确认收到借款400000元,借条中同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4年9月13日付5000元,2014年10月13日付5000元,2014年11月13日还款400000元。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逾期30天内支付借款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周晓负担。借款后,被告周晓按照月利率12.5‰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归还本金50000元。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周晓向原告锐拓公司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晓支付至2015年5月14日的利息和归还50000元本金,余款350000元未按约及时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锐拓公司主张按月利率12.5‰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但其另主张20%的违约金,两者总和已经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为11900元。关于代理费用,双方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周晓应承担原告产生的代理费用,原告主张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晓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轿车一辆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锐拓富阳分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归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晓支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以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7月14日为1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周晓支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代理费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如被告周晓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就第一、二款项对被告周晓抵押的浙A×××××号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6元,减半收取4038元,由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1元,被告周晓负担3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