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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守梅与被告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守梅,贾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杜守梅。被告贾海军。原告杜守梅与被告贾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农历5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9000元,同年8月13日被告再次向其借款8000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给其出具了条据。同时口头约定二三个月时间就归还,但到期后经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向其支付了3900元利息,下剩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现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7000元并按每百元每月2元支付利息。被告辩称,2012年其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第一次借款9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每百元每月2元,第二次借款8000元,约定利息每百元每月3元。后其向原告支付利息3900元,下剩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现其没有能力给原告立即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农历5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每百元每月2元;同年9月28日(农历8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利息每百元每月3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出具借条,同时口头约定二三个月时间就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3900元利息,下剩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贾海军立据向原告杜守梅借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按每百元每月2元向其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立据借款时书面或口头约定了利息,且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贾海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杜守梅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年24%计算,其中9000元利息从2012年6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8000元利息从2012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已支付3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贾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奎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双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