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天达与冯鲁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达,冯鲁安,岳贤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孙天达,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恩杰,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鲁安,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岳贤信,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天达与被告冯鲁安、岳贤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天达的委托代理人刘恩杰,被告冯鲁安、岳贤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天达诉称,原告孙天达与被告冯鲁安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冯鲁安需资金向原告孙天达借款,2014年1月8日、2月18日原告孙天达向被告冯鲁安名下汇款合计130万元。原告孙天达多次向被告冯鲁安催要借款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孙天达主张的借款系以孙浩夫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孙天达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天达的起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孙天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