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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建德、张本亮与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魏衍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德,张本亮,魏衍新,徐存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纪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本亮。原审被告:魏衍新。原审被告:徐存梅。上诉人青岛港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德、张本亮、原审被告魏衍新、徐存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同一诉讼的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魏衍新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张建德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被告魏衍新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增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