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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钱礼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钱礼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10号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9414604-6.负责人:马德红,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礼闰,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御景龙湖山庄E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钱礼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