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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菊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陈菊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22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告陈菊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陈菊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864.5元,财产保全费4485元,共10349.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