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吴某、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吴某,滕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被告滕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7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