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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柏广富与刘中峰、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广富,刘中峰,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柏广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淑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广富诉被告刘中峰、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柏广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广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柏广富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