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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牛福平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936号罪犯牛福平,原系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村委会主任,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冶刑初字第0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福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被告人牛福平不服,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年2月4日作出(2011)黄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交纳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5年08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牛福平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卫东、吴春泉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刑罚执行科赵婷、胡靖辉出庭参加诉讼。罪犯牛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牛福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牛福平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因罪犯牛福平系职务犯罪,且未缴纳罚金。建议对罪犯牛福平的减刑幅度控制在十一个月以内,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福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牛福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除上次减刑已交纳罚金10000元外,本次又主动交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牛福平提请减刑,已从严把握减刑的标准和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牛福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何学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