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丁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