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诉前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屠健蕾、XX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健蕾,XX春,万伶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诉前保字第31号申请人屠健蕾,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XX春,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申请人万伶俐,女,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九江市。申请人屠健蕾与被申请人XX春、万伶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屠健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案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XX春、万伶俐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屠健蕾的担保人罗嗣元以其名下位于莲花池路99号锦湖豪庭主楼A-1205号房产一套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屠健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春、万伶俐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罗嗣元名下位于莲花池路99号锦湖豪庭主楼A-1205号房产一套的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蓉 微信公众号“”